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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技能】怎么举报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

  • 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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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4/7 21:48:36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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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犯罪统一举报电话12309启用
  
    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其余省份将在年内陆续开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正式更新网址为www.12309.gov.cn。有关负责人介绍,电话举报、网站举报将做到件件有回音,“12309”电话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设有严格保密措施,群众可放心举报。
  
  中组部开通12380网站 接受违规用人问题举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正式开通“12380”举报网站,这是中央组织部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要以“12380”举报网站开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对违规用人问题切实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惩处。
  
  中纪委启用12388举报电话 重申保护举报人权益
  
    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启用12388举报电话。中纪委有关人士称,中纪委、监察部已明令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12388电话开通之机,严明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纪委有关人士称,这次在全国统一使用的12388举报电话,将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同时也包括对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最高法开通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
  
    最高法院颁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同时重新公布了举报电话,随后,群众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陡增,现有的举报形式已经难以适应群众举报需求,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更加有力地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最高法院正式开通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jubao.court.gov.cn。

    举报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各有关机关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我国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通常可以采用的举报方式,主要是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当面举报三种,现在互联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后,网上举报又成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用信函、电话、电报、电传,也可以到各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来当面举报,还可以按照举报人的意愿预约举报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举报。 
  
   所谓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用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为方便举报人进行电话举报,凡设立举报机构的部门,或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都公开设置了专门的举报电话,派人昼夜值班。
  
   所谓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写信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所谓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负责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此外,有的举报人还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相等方式进行举报。 
  
   从总体上看,三种举报方式各自所长,不存在哪种举报方式更好的问题。几年来的举报实践也充分表明,这三种举报方式都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犯罪线索,为反腐惩贪斗争做出了贡献。总之,只要线索具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采取任何形式举报都能实现举报目的。因此,举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认为哪种方式更便于举报就采取哪种方式。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存在采取哪种举报方式更为适宜的问题。如遇到犯罪分子正在毁灭罪证或者将要携款潜逃等紧急情况,采取信函举报,就可能耽误战机。这时候,应当发挥电话举报方便、快速的特点,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以便司法机关迅速采取措施,制服犯罪分子。再比如举报人口音很重,案情又复杂,一时难以叙述清楚的,就可以采取信函举报的方式。当然,如果举报人离举报中心路途比较近,怕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难以说清问题,就可以采取当面举报的形式。 
        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为好,应当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视具体情况而定。 
   
     举报注意事项: 
  
   首先,必须实事求是,据实举报。其次举报的内容一般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反映被举报人的基本概况,如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职务等;二是举报的事实,一般要求能反映被举报人在什么时间、地点,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犯罪活动,有无牵涉其他人员,可以 通过什么途径查取一些什么证据等等;三是举报人的情况,如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或地址。为便于检察机关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便于与举报人的联系,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受理程序: 
  
   检察机关接受举报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查处。对于每件举报,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直接答复外,都要直接答复举报人。
  
  三种,现在互联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后,网上举报又成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用信函、电话、电报、电传,也可以到各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来当面举报,还■据新华社消息 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网址正式更新为www.12309.gov.cn。 
    据悉,“12309”电话24小时开通,群众可选择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行拨打。接通后,群众可按自动语音提示选择进一步操作。其中,人工接听服务只限上班时间提供,其他时间群众可选择录音举报或传真举报。若使用录音举报,举报电话将在录音结束后提供一个录音密码,群众应妥善保存,凭借密码可适时再次拨打“12309”并按“4”键查询举报处理情况。群众拨打“12309”后,电话将被接往拨打地所在检察机关,如想进行异地举报,可在“12309”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区号即可。 
    为方便群众记忆和使用,高检院举报网站新域名www.12309.gov.cn于6月22日起正式启用。全国各地群众均可登录该网站进行网络举报。举报人根据网站页面提示提交举报信息后,网络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举报人可凭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据介绍,“12309”电话和高检院举报网站设有严格保密措施,群众可放心举报。 (隋笑飞
  可以按照举报人的意愿预约举报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举报。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谭浩)记者27日从中纪委信访室了解到,中央纪委监察部12388举报电话26日开通当天,工作人员共接听举报电话927个,成为名副其实的热线。 
   
   据了解,三分之一以上的举报电话都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内容,许多电话属于咨询类。总体看,来电主要反映涉法涉诉问题、土地违法违纪问题、救灾款物发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上述电话,工作人员通过答复、记录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特别要注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要严明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自1988年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设立了举报电话。通过举报电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中筛选了一批高质量的信访信息。 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如下: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七章 国家公务员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中新网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中纪委:http://www.ccdi.gov.cn/special/bgtzt/
安徽纪委:http://anhui.12388.gov.cn/jubao/site/index.jsp
公务员职务犯罪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中纪举报电话12388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jubao.court.gov.cn本人支招一点,在网上举报的同时,同时要录像或者录音,如果长时间未得到答复,可以把你当时的录音和录像,发给媒体曝光。
纪委不作为,这可是一个大报点。
到时候上面迫于压力肯定会给你解释(前提是举报那个人的证据要充足)

  
  • 长城
  • 发表于:2014/4/7 22:03:51
  • 来自:安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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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收藏
  
  • 清风
  • 发表于:2014/4/8 8:06:46
  • 来自:安徽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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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了解。
  
  • 风无影
  • 发表于:2014/4/8 8:15:05
  • 来自:安徽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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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举报电话打了可有效果?
  
  • 书中自有黄金屋
  • 发表于:2014/4/8 9:00:44
  • 来自:安徽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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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估计电话打了也是白打
  • 黄河水院我
  • 发表于:2014/4/8 9:06:34
  • 来自:安徽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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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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