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庆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宜政办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下列行政机关、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
(四)乡(镇)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机构及有关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行政副职。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机构及有关组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县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乡(镇)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定期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培训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县政府法制办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以上(二)、(三)、(四)项,应当由行政正职出庭。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5件(不含5件,同一案件的一、二审为1件,下同)以下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5件(含5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
第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授权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诉工作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共同承担。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机构及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10日内,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县政府法制办。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为本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首长一经确定参加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九条 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前,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案件审结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机构及有关组织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行政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1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