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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望江县医院非法辞退——还想玩出什么新花样?

  • 夏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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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1/20 14: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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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这批被望江县医院非法辞退的职工本月九号在安庆市民心声反映的问题,终于本月十八号得到了望江县卫生局的回应。实话实说在上级领导的干涉下和广大职工的强烈呼吁,望江县医院对于此事的处理有了重大的进步!每位被辞退的职工可以得到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的赔偿了。但是这笔赔偿金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说,还相去甚远!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凡是在县医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县医院无权辞退。毫无疑问的事实是我们中的许多人完全符合这条法律的规定,因此县医院无权辞退我们。

     我们认真研读了望江县卫生局代表望江县医院在安庆市民心声上回答的第四条,我们搞不明白其中的“非传统意义上的辞退”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虽然我们的劳动关系即使在望江县物业管理公司,即使我们是为望江县物业公司工作,在他们哪里拿劳动报酬,但是我们仍然是县医院的职工?通俗一点说,虽然我们和县医院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但是我们仍然是县医院的职工?可是,望江县物业管理公司和望江县医院明明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这种假设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难道望江县物业公司是望江县医院的下属独立法人单位?那么所谓的保洁外包招标岂不是明目张胆的偷天换日?那么回复第一条“合法合规”岂不是明显的托辞?

     关于回复的第二条。我们承认我们的“踢”字用的有些情绪化,按照医院的说法是“移交”。不过,不管是“移交”或者“踢”都改变不了县医院此举是辞退的本质,因为我们已经被换了用人单位。换位思考,如果县医院领导处在我们的情况下,还会如我们那样的冷静吗?我们为县医院工作了几十年,临近退休年龄,我们只希望县医院领导能够根据法律的基本规定,让我们老有所养而已。

     其次,我们对回复中第三条中第一,第三款无异议,因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第四款,我们表示感谢,虽然根据历年的规矩,也不过区区几百元而已。同时偷笑一下第三款中括号里面的内容:原来县医院领导真的认为在科室负责人会议上通报一下就等于宣布辞退我们这些保洁人员,连口头通知都不需要!好在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书面通知”,否则即使被辞退一百年,我们也不知道吧?

       当然,关键的问题还是养老保险问题。县医院回复说同意从2004年起按照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然后自言自语说视为己尽法律强制性义务。貌似县医院此处是即做裁判员,又做了运动员?不过,我们仍然感谢县医院终于承认了养老保险。不过,由于我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月工资不过七百元左右,县医院按照我们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由于我们的工资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的养老保险应该是按照安庆市养老金缴纳基数进行基数:2012年安庆养老金最低缴纳基数是2032元,即我们每年的养老金应该是2032*0.2*12=4876(元)【小数点后面省略】。如果在县医院工作了二十年,那么就养老金这一块应该是97520(元)。我们还是要求县医院给我们补齐我们的养老保险,我们不需要现金。

       说明一下:县医院回复中说是从2004年开始计算,这个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本质的。由于国家法律规定需要连续缴纳15年,退休之后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从2004年开始算起,那么2019年之前退休的人就都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了?具体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县医院领导今年55岁,虽然什么保险都交了,但是因为不满15年,所以退休之后就无法享有养老金?这个明显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初衷。实际上法律也有规定,即“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最后,期待县医院并望江县卫生局在上级的领导下能够找到一条既响应了上面改革的号召,又遵守法律规定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全之策。不但能够解决了我们这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而且也顺手解决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法律规定的最基本保险,把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和谐完美解决。


  
  • 奇谈
  • 发表于:2013/1/20 14: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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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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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的又一伎俩
  
  • 西门读歌
  • 发表于:2013/1/20 15: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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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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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民心声上回复的有点官方
  
  • 抽的是寂寞
  • 发表于:2013/1/20 1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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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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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护啊
  
  • 先知先决
  • 发表于:2013/1/20 15: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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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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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一本难念的经
  • 闰土
  • 发表于:2013/1/20 15: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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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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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下岗职工啊
  • 2个人的世界
  • 发表于:2013/1/20 16: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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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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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雪上加霜
  • 没事就唠唠嗑
  • 发表于:2013/1/20 16: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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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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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些欺软怕硬的主
  • 甜心
  • 发表于:2013/1/20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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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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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是很有钱吗
  • yang
  • 发表于:2013/1/20 16: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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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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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富不仁
  • 逍遥神仙侠
  • 发表于:2013/1/20 16: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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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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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楼(杨贵妃)的帖子

贵妃,你也是富的一类人。是不是也为富不仁呢?哈哈说笑了。
  • 夕颜
  • 发表于:2013/1/21 8: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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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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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的事到处有,不在乎再多一个!哎
  • 栀子花
  • 发表于:2013/1/21 8: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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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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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这事,谁都堵!
  • 期望遇见羊
  • 发表于:2013/1/21 8: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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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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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天了,解决了吗
  • 阳光灿烂
  • 发表于:2013/1/21 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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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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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饶人处且饶人
  • 洞悉玄机
  • 发表于:2013/1/21 9: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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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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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见惯

  • 栀子花
  • 发表于:2013/1/21 1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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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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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笑颜
  • 发表于:2013/1/22 8:38:25
  • 来自:安徽
  1.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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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非法的,那就走法律途径呗
  • yang
  • 发表于:2013/1/22 9:45:13
  • 来自:安徽
  1. 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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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欠谁
  • 发表于:2013/1/22 14:11:23
  • 来自:安徽
  1. 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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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楼(笑脸)的帖子
妹子,要是走法律途径那么简单,谁都想打官司的。
你不欠我 我不欠你
  • 洞悉玄机
  • 发表于:2013/1/22 19:34:48
  • 来自:安徽
  1. 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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