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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安庆公开曝光!涉食品、百货、电池…

  •  哈喽在家想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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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8/18 8:20:49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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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安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领域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蓄电池案

2023年5月1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市宜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蓄电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31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抽查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蓄电池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蓄电池(产品名称:耐高温免维护蓄电池;生产单位: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规格:6-QW-45(320)L;生产日期/批号:HLA2628)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皖检DZ字第03048号),所检项目中容量项目不符合GB/T5008.1-2013、GB/T5008.2-2013标准,依据《安徽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并无法追回,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蓄电池质量安全事关广大电动车消费者切身利益和使用安全。对此类案件的依法查处,维护了良好的蓄电池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6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根据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安徽省市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磨黑芝麻油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磨黑芝麻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小磨黑芝麻油55瓶,货值1265元,已销售35瓶,销售单价23元/瓶,违法所得共计50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念,也警示了食品经营者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三:

安徽省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9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桐城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涉案“陆缘?”和“福临门”包装袋共计375条;没收违法所得194元;合计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桐城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大米,现场有碾米机、提升机、粮食清洗机、封口机各1台;加工好的散米150斤;标注“陆缘?”包装袋135条及“福临门”包装袋240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大米加工许可手续及“陆缘?”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相关授权手续。2023年3月23日,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另一处车间发现炒子机2台、榨油机1台、白色装油桶32个、油缸6个、油饼500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食用油加工许可手续。经查:1.当事人至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货值金额共计1940元,违法所得共计194元。2.当事人未取得“陆缘?”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统上的农村“七小”行业无须办理证照,但新形势下由农业种植大户开办的合作社、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在代农加工的同时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存在自产自销情况,扰乱了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威胁食品安全。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上述违法行为,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有力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四:

安徽省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松县某超市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3年4月27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宿松县某超市销售侵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6.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宿松县公安局移送的线索材料,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八年白酒。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朱某送货上门,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正品的价格购进“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八年白酒,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16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八年71箱,销售金额合计达6.28万元,即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受到欺诈,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使其商誉免受贬损。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打击“傍名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五:

安徽省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县龙潭乡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案

2023年7月6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潜山县龙潭乡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余井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潜山县龙潭乡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2盒“南白苓”牙膏,盒身正面标注“
牙膏”字样,其中“系”字以较小字体标注在云和南之间,“云南白苓”字体标注较大。经比对,与“
”牙膏标注在文字构成、大小、颜色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保健食品专区,货架上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未作明显区分,处于混放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注册商标为“南白苓”,但在实际使用中,增加了“云系”字样,并将“系”字较小标注,以突出“云南白苓”,与“云南白药”相近似,构成侵权。在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者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该案件正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案例六:

安徽省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高河镇某早点店涉嫌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1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怀宁县高河镇某早点店涉嫌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查处的决定。

2023年2月8日,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怀宁县高河镇某早点店自制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千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被抽检当天,制作销售40根油条,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至怀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一定的损伤。当事人店铺位于学校附近,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危害学生和普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当地早点经营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案例七: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12月26日收到河南省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桐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昊师傅鸡蛋干,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31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了该不合格品批次的昊师傅鸡蛋干30盒,每盒50袋,规格型号:120克/袋,生产成本45.00元/盒,以销售价52.00元/盒,全部销售到被抽样单位。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60.00元,违法所得15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限定在适用范围和剂量内,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规定范围和安全限量,那么无害的食品添加剂也会变成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的打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安徽省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商店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的大米案

2023年5月6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望江县某商店经营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的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供往某中学食堂的大米外包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公司引进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安捷伦公司化学分析精密仪器等”字样,在报经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涉案大米外包装袋上的宣传用语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商业宣传扰乱公平市场竞争秩序。部分经营者为了省事图方便,直接套用设计好的同类商品外包装,只更改厂名厂址等信息,明知部分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产品本身质量没问题,宣传方面可以直接忽视,法律意识淡薄。本起案件的查办,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更对公平市场竞争起到了净化作用。




|来源:安庆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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