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汪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邬某某、汪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元,发还受害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邬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以及汪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