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抗稳粮食安全整治责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落实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1、各村(居)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治理耕地抛荒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按照“田长制”的网格,各网格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书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利用率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的重点予以抓紧抓实,坚决杜绝耕地抛荒现象。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对于长期抛荒的耕地,村(社区)要统一流转到村,再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对于少部分无法流转的耕地,村(社区)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农户复种或流转复耕。
3、对于拒不复种或流转复耕且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农户,一律取消发放地力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4、各村(社区)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管理,对耕地抛荒的农户发放了地力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村(社区)负责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非林化”
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林化”新增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挖塘养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确需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的,需通过镇相关部门审批。
三、土地流转的管理
对于土地流转合同已经到期的土地,要逐步流转到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统一发包。
四、对于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
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全面清理已征未用土地,将土地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禁止农户耕种,要严格按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程序进行土地流转。
五、强化日常监测,完善工作机制
各村(社区)要对各自辖区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整改。要定期定期对基本农田上的农作物终止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积极开展耕地“非粮化”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稳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镇纪委、农办、资规分局、农技站等相关部门,要完善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成立巡查督导组,采取定期巡查、驻点巡查等方式,依法组织开展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建立健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