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等七人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至2021年,张某某、田某某等七人多次结伙在池州市贵池区、安庆市岳西县等地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明代至清代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并盗出清代文物两件。另外,张某某等人还盗取现代墓葬中的黄金陪葬品进行变卖。
根据上述事实,望江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人类文化遗存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的保护,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可逆转,不可恢复。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多次盗掘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