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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宋志刚说:“办理这个案件,心情很复杂,痛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参与其中的年轻人惋惜。刘某已经在读研究生了,为了几万元的替考费,充当‘枪手’,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被替考的考生,被取消学籍,人生也留下了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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