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今年40多岁的刘某是高中文化,案发前是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法院查明,2019年4月份以来,刘某在担任幼儿园班主任期间,在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针状物扎、刺该班多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致幼儿受伤。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法院一审以刘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禁止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幼儿看护职业,期限为3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应依法宣告其无罪,她的辩护人则提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本案没有构成轻伤以上情节,也没有幼儿出现心理问题,不应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关于上诉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实施伤害被看护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害人中的多名幼儿均对刘某实施了针扎行为予以了指向性明确、集中的陈述和指认。同时有被害人家某的证言以及视听资料、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鉴定意见对针扎、刺行为造成的一周内的新鲜损伤和一个月内可以形成的陈旧性损伤进行了论证,现场勘验中也提取到了针状物和含有血迹的被褥,结合在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刘某多次实施了针扎多名幼儿的事实。
关于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应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作为幼儿园老师,对不满五岁的幼儿多次实施用针扎、刺的行为,严重伤害幼儿身心健康,且手段恶劣。综合考量受害人人数、加害次数等,刘某虐待幼儿的行为已属情节恶劣,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