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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呢?近日,在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时正好遇到了这个问题。
张某、王某结婚两年,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双方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2.5万元余额的性质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公积金虽然在张某个人名下,但也属于其工资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则认为公积金属于自己享受的职工福利,应归个人所有。
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即职工基本福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最高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关于房产,这下可清楚了吧!
来源:安报全媒体 通讯员 丁芳芳 记者 周国庆
图片均来源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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