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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望江首例!科目四考场一作弊考生露马脚两名组织者被判刑

  • 城事小编: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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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7/1 10:58:03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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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望江法院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经审理查明:望江某驾校学员童某因担心其C1驾驶证科目四考试不通过,于2018年9月19日左右电话联系其教练员朱某帮忙。朱某联系被告人徐先保,徐先保随后联系被告人梁昌根,并约定报酬。2018年9月21日考试当日,被告人梁昌根将考试作弊用的电子装置固定在童某身上。随后两被告人与童某一起前往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考试中心。在童某进入考场进行考试后,被告人徐先保负责在考试中心楼下望风,被告人梁昌根负责在出租车内通过电子装置给童某报答案。后童某在考试过程中被考官发现,两被告人遂逃离现场。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先保、梁昌根无视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徐先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梁昌根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先保、梁昌根无视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徐先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梁昌根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的童某可能无法正常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两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组织作弊。童某如顺利通过考试,使实际无驾驶资格之人驾驶机动车上路,会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望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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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茜茜
  • 发表于:2019/7/4 23: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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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闹大了吧。平时不努力,现在小聪明
做一枚优雅的女子
  
  • 古川开坛香
  • 发表于:2019/7/2 5:52:53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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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无处不在。
  
  • 习惯
  • 发表于:2019/7/1 14:56:25
  •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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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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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街角dē风铃
  • 发表于:2019/7/1 14:53:24
  • 来自:加拿大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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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估计都是作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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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命里缺个你
  • 发表于:2019/7/1 14:46:54
  • 来自:安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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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都过了,还怕科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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