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法院准备对被执行人储某根采取司法拘留时,储某根向法院申报自己名下尚有房产,但登记在他人名下,
并让该处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李某作出书面证明,证实该不动产实际所有人为储某根本人。
储某根作出承诺,以该处房产作为担保,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约定到期后,储某根依旧分文未付。
就在法院准备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时,该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李某来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声称该房屋为李某本人所有,并非属于该案被执行人储某根所有。
执行法官当即告知李某如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再次强调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后果,李某仍执迷不悟。
承办法官当场向李某出示了其之前在法院作出的书面证明、执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李某均予以否认但又无法对先前固定的证据自圆其说。
法院拟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