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且未办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培训业务。
二、未经许可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不一致,异址办学。
三、未经许可私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四、未按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
五、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七、办学基本条件不符合《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八、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责任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
十、未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或未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未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
十一、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符合省设置标准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十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或有违法犯罪记录。
十三、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或有违法犯罪记录。
十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十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十六、招生简章或广告未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或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与备案不一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十七、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十八、开展学科培训的内容存在超纲教学,超前教学,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
十九、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将教室出租或出借给在职教师举办培训班。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
二十、与在职教师开展合作招生、有偿招生。
二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培训活动中渗透宗教内容。
二十二、未按规定建立相关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收费退费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未设置会计账簿,未制作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并进行审计。
二十三、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未进行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收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退费。
二十四、未按规定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未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聘用外籍教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五、未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未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二十六、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拒不进行整改。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
二十七、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