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由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司机廖某某因使用面包车拉载学生时严重超载,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廖某某系望江县人,在本地从事卫生医疗工作,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其与部分学生家长达成协议,负责接送某小学学生上下学,按每学期每人400-600元收取费用。
2018年10月16日16时20分许,廖某某如往常般驾驶面包车接学生放学回家,当行驶至某路口时,被设卡查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8人,其中17人为小学生,超载率达100%以上。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校车是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其他车辆替代,而超载的危险性更是不容小觑,廖某某驾车严重超载的行为,不仅关系着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更牵动着众多家庭的幸福,希望从事旅客运输和校车行业的人员引以为鉴。(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章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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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