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7年10月27日11时30分,被告人余金根驾驶皖HTT905号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32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64KM处路段时,不慎碰撞行人李景荣(被害人,男,1948年5月28日生),致李景荣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金根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金根负全部责任,李景荣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金根支付被害人方丧葬费3万元。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金根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观察疏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余金根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余金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金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另事故发生后余金根家属及其亲属拒不出面,没有丝毫想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意思(仅代理人出面说要求调解)。受害人出殡时,受害方通过代理人要求肇事者一方出面都没有人出来。站在人道的角度肇事者一方没有任何悔过的表现;被告人余金根撞人后假如报警施救谁能说被害人抢救不活,毕竟县医院离案发现场不远,目击证人说差不多有二十分钟时间;法院认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采纳,也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呀!